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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“人才交流型併購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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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内容:

近日,媒體披露美國司法部(De-partmentofJustice,以下簡稱DOJ)正在對谷歌與聊天機器人公司Character.AI的技術交易行爲展開調查,以考察其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。此消息一出,立刻在反壟斷圈引發了一番熱議。其實,近年來對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的調查和訴訟,一直是DOJ的重點工作。早在特朗普第一任期末期,DOJ就聯合11個州的檢察長,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搜索廣告市場中的壟斷行爲提起訴訟。在拜登執政期間,DOJ的反壟斷部門又在“谷歌宿敵”喬納森·坎特(JonathanKanter)的領導下,對谷歌公司展開了全面的反壟斷調查,並提起了新的起訴。就在不久前,DOJ剛剛在一項對谷歌的反壟斷訴訟中取得了里程碑式的勝利,導致谷歌面臨被拆分的風險。Character.AI的興衰相比這些“大動作”,對一次技術交易的審查似乎顯得微不足道。那麼,這個調查爲何會引起廣泛關注?其原因在於,這個案件不僅“奇葩”,而且在巨頭紛紛競逐AI賽道的當下,極具代表性。Character.AI是歐美“紅極一時”的AI初創公司,於2021年11月在加州門洛帕克成立,帶有濃厚的谷歌“基因”。其創始人——諾姆·沙澤爾(NoamShazeer)和丹尼爾·德·弗雷塔斯(DanielDeFreitas)——都曾是谷歌AI團隊骨幹,沙澤爾是《注意力就是你所需要的一切》論文的主要作者之一,德·弗雷塔斯主導了谷歌早期AI對話系統Meena(後更名爲LaMDA)的開發。除創始人外,公司早期員工中也有不少來自谷歌。有趣的是,谷歌並未參與Character.AI早期投資或A輪融資。Character.AI自成立起便確立了“個性化超級智能”的“小”目標,專注通過AI技術爲用戶提供沉浸式、情感化的對話體驗。2022年9月,公司推出網頁版產品,讓用戶能根據個人偏好創建獨特個性、背景和對話風格的AI角色,角色可基於虛構人物、歷史人物、名人或完全原創。產品吸引了極客關注,但當時AI聊天機器人仍是小衆領域,尚未“破圈”。2022年11月30日,OpenAI的ChatGPT橫空出世,引發“生成式AI革命”。用戶被ChatGPT展示的人機交流能力所震撼,意識到AI聊天機器人可完成更多工作。Character.AI也因此迅速受益:2022年12月,網頁訪問量僅1800萬,到2023年3月激增至5億,增長約27倍。面對AI行業的狂熱紅利,許多企業效仿OpenAI,捲入算力和大模型的競爭。Character.AI的創始人則堅守個性化AI定位,未參與這場豪賭。事實證明,他們的選擇是對的:隨着Meta、谷歌等巨頭湧入,基礎模型賽道很快過度擁擠,初創公司接連破產,而Character.AI則倖免於難。2023年5月,Character.AI在iOS和安卓同步發佈App,首周下載量超過170萬,登上娛樂類榜單前列。到2023年底,月活用戶突破2000萬,全球AI聊天機器人市場份額達15.8%,僅次於ChatGPT的60.2%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Character.AI用戶日均使用時長達2小時,單輪對話時間25-45分鐘;而ChatGPT用戶日均使用時長15-20分鐘,單輪對話僅7分27秒。顯然,娛樂化和角色扮演體驗對用戶極具吸引力。在取得巨大成功後,Character.AI繼續擴展產品。2024年6月,公司推出語音通話功能,讓用戶可像打電話一樣直接與AI人物對話,吸引數百萬用戶和數千萬次瀏覽。緊接着又推出A-vatarFX視頻生成模型,允許將靜態圖像轉化爲動畫化AI聊天對象,使AI角色從“只聞其聲”變成“可見其人”,更多用戶因此愛上這款應用。然而,產品的火爆並不意味着財務無憂。AI行業普遍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,Character.AI也難以例外。儘管A輪融資籌得1.5億美元,仍難抵業務高速擴張的資金消耗。2024年8月,谷歌向Character.AI注入27億美元,幫助其緩解財務壓力並補償早期員工。作爲交換,Character.AI向谷歌提供其大型語言模型技術的非獨家許可,允許谷歌在自家產品和服務中使用。更引人注目的是協議中的“人才流動”條款:創始人沙澤爾、德·弗雷塔斯以及部分研究團隊成員重新加入谷歌,進入谷歌的 DeepMind研究團隊。Character.AI則由原總法律顧問多米尼克·佩雷拉出任臨時CEO,負責公司日常運營。谷歌雖聲稱合作僅涉及“一小部分”員工,Character.AI仍將獨立運營,不向谷歌管理層彙報,但明眼人都看得出,這實際上是一場變相的併購。失去核心創始團隊後,Character.AI的技術儲備和管理能力迅速衰退。用戶紛紛反饋AI角色的對話質量和劇情推進質量明顯下降。Reddit社區的一項調查顯示,42%的受訪者對Character.AI表示“非常不滿意”。技術事故(如宕機、掉線等)和倫理風險也頻頻出現。最引發社會震動的是2024年10月,一名14歲男孩與Character.AI的虛擬角色——《權力的遊戲》中的丹妮莉絲——產生情感糾纏後自殺。其母親因此起訴Character.AI,指控其缺乏安全措施並存在“成癮性設計”,引發社會廣泛關注。爲挽救頹勢,Character.AI迅速發起新一輪融資,並公開招聘企業高管,試圖自救。然而,缺少創始人的引領和靈魂支撐,這家一度風頭無兩的初創企業,已難再現往日的輝煌。“人才交流型併購”爲何存在?或許有人會問,爲什麼谷歌不直接收購Character.AI,而非要費這麼大的力氣,搞出“挖人”這種看似鬧劇的操作?畢竟,在谷歌與Character.AI達成人才交流協議時,Character.AI的估值也不過區區25億美元,谷歌出資27億美元,完全夠買下它。如果是這樣,谷歌還能順手拿下一款擁有上千萬用戶、上億日活的AI產品,何樂而不爲呢?其實,答案很簡單:谷歌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來回避併購所需的反壟斷審查。衆所周知,在目前全球主要經濟體中,企業若要進行併購,反壟斷審查是難以繞過的一道關口。只要併購達到相關標準,企業就必須向監管部門提交申請,只有在監管確認併購不會損害市場競爭之後,申請才能獲批。在早些年,一些巨頭企業會打一些擦邊球,對那些規模較小、估值不高但成長迅速的初創企業進行併購,以此獲取它們的產品、關鍵技術和核心團隊。由於此類併購涉案金額通常不大,經常達不到觸發審查的門檻;即使達到了,監管部門往往會認爲這些企業規模太小,不會實質性改變市場競爭格局,因而選擇放行。於是,這種併購模式便成爲互聯網巨頭擴展勢力、打擊潛在對手的常用套路。比如,臉書就曾在Instagram尚未壯大之時,搶先將其收入囊中,從而一舉消滅了這個潛在的重大競爭對手。然而,隨着監管逐漸收緊,這種併購方式開始成爲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對象,相關審查愈加嚴格,巨頭們想再通過這種方式來穩固勢力,已不再那麼容易。這就迫使它們轉而探索更隱祕的併購手段。其中,一箇典型例子就是微軟與OpenAI之間的投資合作關係。微軟不僅向OpenAI投入了130億美元的資金支持,還爲其提供了強大的算力支持。正是這些財力和物力,讓OpenAI有了訓練包括GPT在內的大模型的能力。作爲回報,OpenAI向微軟出讓了49%的股份、未來部分利潤的分紅,以及技術的優先使用權。很明顯,微軟事實上獲取了OpenAI最先進的技術,並且藉助自身的雲技術優勢,甚至把這種技術優勢發揮到超越OpenAI本身的地步。但從形式上看,這一切卻難以被指責。畢竟,微軟既沒有直接收購OpenAI,也沒有因此獲得控股權或控制其發展方向的能力,甚至在合作條款中,也沒有限制OpenAI向第三方提供技術。在這種情況下,傳統的併購審查顯然難以抓住其把柄。事實上,早在去年,歐盟就曾對微軟和Ope-nAI之間的合作進行過調查,但最終因合作不屬於併購審查範疇而不了了之。連反壟斷監管最嚴的歐盟都奈何不得,其他地區的反壟斷監管可想而知。不過,微軟和OpenAI的模式太過成功,已經引起了各國監管機構的高度重視。比如,歐盟雖然認定這次合作不屬於併購審查,但緊接着又啓動了對OpenAI選擇微軟Azure雲作爲獨家雲服務商是否合法的調查。可見,在監管機構的窮追猛打之下,即使是這種看似嚴密的模式也很可能被挑出毛病。而一旦有案例作爲突破口,監管部門就能迅速仿效,並出臺全新的監管方案。後來的企業再想利用這種漏洞來避開監管,就難上加難。正是考慮到這一點,巨頭們又調整思路,轉而採用所謂的“人才交流併購”(Acquihire)。近年來,這種模式下的典型案例有兩個。第一個是微軟對In-flection的“收購”:2024年3月,微軟突然僱傭了AI初創公司Inflection的幾乎所有員工。儘管Inflection依然作爲一箇實體存在,但實際上已名存實亡。第二個就是本文提到的谷歌與Char-acter.AI的“人才交流”。可以看到,這種模式和微軟對OpenAI的合作關係非常相似:向目標企業注入資金,但不獲取股份或控股權,只獲取其關鍵資源。然而,谷歌在操作上顯然更爲精細。協議中明確:Character.AI將獨立經營,谷歌不會干預;還特別說明Character.AI無需把產品僅提供給谷歌。這樣一來,條款不僅不會觸發併購審查,甚至連從獨家條款的角度挑刺都不太容易。此外,有個耐人尋味的問題:既然巨頭們可以拿出鉅額資金收購這些初創企業,爲什麼不乾脆把這些錢用於內部研發呢?畢竟,巨頭們本身技術能力就很強——事實上,OpenAI和Charac-ter.AI的核心團隊都來自這些巨頭。用自己的人才和雄厚資金搞研發,豈不是更光明正大?答案很簡單:巨頭們不是不想,而是做不到。雖然它們看似擁有初創企業難以企及的資源和條件,但在實際操作中,這些優勢很難轉化爲真正的創新能力。衆所周知,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,就容易染上“大公司病”。各職能部門分工日趨僵化,缺乏推陳出新的動力,跨部門合作變得十分困難,這些都削弱了它們的創新活力。如果企業是上市公司,財務公開也成了額外的障礙。畢竟,新技術的研發往往耗時漫長、投入巨大,而能否實現盈利又存在極大不確定性。高額的研發投入會讓財報難看,爲了安撫股東和董事會的情緒,企業往往只能控制研發投入在“安全”範圍內。此外,創新往往伴隨不確定性,新產品可能有很多缺陷,而大企業往往難以承擔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。就拿谷歌來說,德·弗雷塔斯主導研發的LaMDA在性能上並不遜色於最初版的ChatG-PT,但因爲在測試階段被傳出“可能覺醒了自我意識、危害人類”的說法,引發社會質疑,最終被谷歌雪藏。後來,谷歌在Gemini發佈會上出現一箇小小的錯誤,就讓其市值一夜蒸發上千億美元。這些都表明,創新的瑕疵對巨頭而言,代價過於沉重。如果將這些創新交給初創企業來做,問題就迎刃而解。初創企業規模小、組織靈活,創新動力更足,研發效率遠高於大公司;它們沒有僵化的財務制度,創新投入可以非常高;它們的估值方式也與大企業不同,哪怕沒有盈利模式,只要創新能力突出,估值就可以很高。這樣,巨頭把資金投入到這些初創企業,不僅可以獲得更高的創新效率,還可能獲得可觀的財務回報。更重要的是,初創企業更能承受創新過程中的負面新聞。比如,使用初版ChatGPT時,很多人發現它經常“胡說八道”,可人們只是當笑料,沒人會像面對巨頭產品那樣苛責。正是由於這些原因,巨頭們才更熱衷於“收購”這些靈活的創新主體,而不是將資源全部投入到內部研發。無論是微軟的特殊投資合作,還是谷歌的人才交流協議,實質上都是讓“併購”在形式上合法化的一種手段而已。人才交流型併購的是與非那麼,應該如何看待人才交流型併購模式呢?在我看來,對於這種併購模式,應當秉持客觀、一分爲二的態度。一方面,我們要看到,這種新型併購對於創新和競爭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積極作用。首先,它可以爲初創公司提供許多寶貴資源。正如在谷歌與Character.AI的案例中所見,初創公司在創業過程中很容易陷入資金困境。以AI領域爲例:如今,AI公司開發模型、購置設備、支付算力費用,都需要耗費鉅額成本;而與此同時,這些新創企業又普遍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,導致常常入不敷出。在這樣的壓力下,即便是Character.AI這樣擁有優秀產品的公司,也可能因爲資金鍊斷裂而“猝死”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這些企業能通過所謂的人才交流或其他方式獲得巨頭的資助,至少能讓公司和產品得以繼續存活,避免倒閉的命運。不僅如此,相比成熟的大企業,初創公司在資源和用戶觸達方面都存在先天劣勢。藉助這種“人才交流”,這些公司也可以依託大企業的力量,讓自己的產品獲得更大影響力,這對於它們的長遠發展無疑具有積極意義。其次,這種新型併購模式有助於促進資源整合和創新進步。正如前文所述,現實中,巨頭企業雖然資源雄厚,但受制於“大公司病”等制度性障礙,創新活力往往受限;而初創企業更具衝勁和創意,更容易做出“爆款”新產品,但將創新做大做強又面臨重重困難。在這種情況下,所謂的人才交流,在客觀上促成了優秀人才與雄厚資本的結合,對創新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。這裏需要指出的是,和“扼殺式併購”(KillerAcquisition)不同,人才交流型併購只要“人”,不要“公司和產品”,因此排除了併購完成後產品被直接消滅或雪藏的風險。這樣,它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“扼殺式併購”對創新產生的負面影響。再次,這種模式也爲創業者提供了一箇較好的退出渠道。對於不同的創業者來說,創業的目標各不相同。通俗而言,有些創業者是把企業當孩子養,目標是讓企業做大做強;另一些創業者則把企業當“豬”養,希望企業做大後能在合適的價格下“賣掉”。對於前者來說,創業積極性不需要外部激勵;但對於後者而言,退出機制是否順暢、能否及時全身而退就顯得格外重要。目前,創業者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兩種:一種是上市後出售股份,另一種則是被其他企業收購。然而,要讓公司上市,門檻和難度都極高;而若企業足夠優秀,想通過被收購退出,又可能面臨反壟斷審查的阻礙。在這種情況下,通過“人才交流”讓核心團隊“安全撤離”,也算是讓創業者實現退出、讓投資人獲得回報的可行之道。綜合上述分析,我們可以看到,客觀上,初創公司與巨頭之間的“人才交流”確實能在某些方面帶來競爭和創新的積極效應。但與此同時,我們也必須看到,它對競爭的潛在威脅也非常明顯。首先,它可能進一步鞏固巨頭在相關市場上的優勢。仍以Character.AI案爲例:原本,Character.AI的崛起有望對ChatGPT、Gemeni等產品形成一定的挑戰與制衡,增加AI聊天機器人市場的競爭性。但在谷歌挖走沙澤爾、德·弗雷塔斯等骨幹員工之後,谷歌可以用他們來強化Gemeni等產品;而Character.AI由於核心研發人員流失,創新步伐減緩。此消彼長,Character.AI對市場競爭的制約作用被削弱,谷歌在該領域的主導地位則會進一步鞏固。其次,它會打亂初創企業的研發節奏,進而可能抑制創新。這一點顯而易見:在多數情況下,初創企業的創新能力都高度依賴於幾個核心成員。一旦這些核心人員被抽離,企業的創新就會因缺少方向和引領而陷入混亂,帶來的打擊可能是巨大的。從Character.AI的例子可見,儘管骨幹團隊被挖走後,Char-acter.AI仍有一定研發能力,但速度已明顯放緩。在市場競爭中,創新的滯後往往意味着失去優勢。對初創企業而言,這種損害尤爲致命。再次,這也會嚴重打擊初創企業的士氣,對其經營造成重大幹擾。從Character.AI的情況看,在兩位創始人離開後,公司短期內陷入了羣龍無首的狀態。雖然臨危受命的佩雷拉竭盡全力、力挽狂瀾,但他的努力在短時間內難以見效。這無疑對Character.AI的競爭力造成了嚴重衝擊。基於以上分析,我們不難得出結論:雖然在客觀層面,人才交流型併購確實能帶來一些正面影響,但其對市場競爭和創新的威脅可能更加突出。在這種情況下,監管部門應當慎重評估這種新型併購行爲的影響,並適時制定新的監管框架。如何規制人才交流型併購?坦白地說,雖然DOJ已經對谷歌與Character.AI的“人才交流”行爲展開了調查,但在現有法律和監管框架下,DOJ似乎很難找到明確的指控依據。因此,我認爲,這次調查的結果可能只會在針對谷歌的更全面訴訟中,作爲其中的一箇起訴理由,而不太可能單獨提起訴訟。不過,在現有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據,顯然不能成爲對人才交流型併購“坐視不管”的理由。相反,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相關規則,以應對這種新型行爲帶來的種種問題。在此過程中,以下幾項工作值得關注:首先,應該有針對性地完善反壟斷監管框架。人才交流型併購的難點在於,這類交易通常不涉及完整公司收購或控制權變更,因而可能不觸發傳統合並控制法規。爲了讓這類交易有法可依,監管框架需作出相應調整。具體來說,首先要重新明確“控制權”的定義。例如,可以將核心團隊和技術許可的轉移視爲事實上的控制權變更,從而將“關鍵人才和技術的組合轉移”納入需申報的交易範圍。其次,應適當降低併購審查的門檻。當前,啓動併購審查的門檻普遍較高,而“人才交流”涉及的交易金額通常並不大,導致很多交易無法觸發併購審查。針對這一問題,應適當降低審查門檻,或特別針對人才交流型併購設置一箇更低的門檻,讓相關交易能夠被納入監管範圍。再次,可以引入“競爭潛力”評估。傳統合並審查主要關注營業額和市場份額,但初創公司——尤其是AI初創公司——往往在早期階段因營業額低而被忽視。對此,監管機構應引入“競爭潛力”標準,評估目標公司在未來市場中的潛在影響力。最後,可以考慮納入事後審查。鑑於人才交流型併購的競爭效應在事前往往難以判斷,可借鑑意大利和瑞典的“召回”法規(call-inregulations),允許在交易完成後進行回顧性審查。如果發現交易產生了損害競爭的效果,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。其次,應將監管重心放在保護市場競爭和初創公司的獨立性上。考慮到過度的人才交流可能嚴重削弱初創公司的創新能力,進而損害市場競爭,監管機構可以考慮對這類交易的規模和幅度施加一定限制。例如,強制目標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關鍵員工或技術專利,以確保其仍然能夠作爲獨立競爭者存在。同時,考慮到在現實中,人才交流併購往往是創業者退出的重要渠道,政府也應當探索鼓勵IPO或其他退出機制。只有當初創公司有了更多可行的退出方式,它們纔不會因退出需求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“人才交流”。第三,監管機構應建立跨交易的累計影響評估機制,審查單一公司在AI領域的多次人才和技術吸納。現實中,很多大公司通過多輪交易吸納不同初創企業的人才和技術,逐步擴展其市場力量。例如,微軟在Inflection和OpenAI的交易中,可能共同增強其市場支配力。如果單獨考察其中的一輪交易,負面影響可能並不顯著;但如果將多輪交易綜合考量,其累積效應可能會非常大。因此,監管機構應建立相應機制,將多輪交易合併起來進行審查,以評估其整體影響。總的來說,人才交流型併購是競爭領域出現的一種新現象。對於這一現象,監管部門必須辯證看待,既要看到其可能帶來的益處,也要警惕其潛在危害。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,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監管策略,出臺更具針對性的規則。唯有如此,才能更好地引導這類行爲的規範化運作,確保它們真正發揮出促進創新、推動競爭的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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